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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鑑內容
一、目的及依據
為健全總教學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之評鑑制度,強化自我改善機制,期藉週期性之內、外部評鑑以達成教學品質及行政效能之提升,依「國立中央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第二條、第七條規定訂定「國立中央大學總教學中心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,以下簡稱「本辦法」。
二、適用對象
依「國立中央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第七條規定,通識教育各教學單位:通識教育中心、語言中心、體育室、中文系大一國文教學研究中心、歷史所大二歷史專業教室(以下簡稱受評單位)之自我評鑑適用本辦法。
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實施辦法另訂之。
三、自我評鑑時程
本辦法適用對象每五年應辦理自我評鑑一次,並得依需要調整之。
四、經費來源
本中心為辦理自我評鑑需要相關經費,由校方編列專案經費支應。
五、總教學中心自我評鑑推動小組
本中心於評鑑期間成立自我評鑑推動小組,負責推動及督導通識教育教學各教學單位之自我評鑑相關事務。本中心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由中心主任、通識教育各教學單位主管、中心主任推薦校內開授通識教育課程之專任(案)教師二至四人所組成,並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。
六、通識教育受評單位自評執行委員會
通識教育受評單位應成立自評執行委員會,負責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事務之規劃、執行與管考。
自評執行委員會由受評單位主管擔任主任委員,並由各單位內教師二至四人、及具評鑑專業之校內外專家學者二至四人組成,其中應含業界代表至少一人,經本中心中心主任同意後聘任之。
受評單位得於辦理自我評鑑期間成立工作小組,負責資料蒐集與分析、討論進度及撰寫報告書。
七、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之聘任
通識教育自我評鑑,應有委員五至十人,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,其中應含括業界代表至少一人。
自我評鑑委員資格條件及審查聘任程序應符合「國立中央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規定辦理,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。
八、評鑑結果之呈現
評鑑委員應給予明確之評鑑結果及相對應之具體理由與建議,以呈現受評單位之優缺點與應興革事項。各類評鑑結果之呈現方式應明訂於評鑑實施計畫。
九、評鑑結果之公布
評鑑結果應主動公告,並連結於校方公開網頁,以供利害關係人參考。
十、評鑑申復機制
通識教育自我評鑑申復機制依「國立中央大學教學自我評鑑作業規範」第七條辦理。
十一、自我改善及追蹤考核
受評單位應於實施自我評鑑實地訪評結束後一個月內,召開自我評鑑追蹤管考會議,並將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送本中心自我評鑑推動小組審查。
十二、追蹤評鑑與再評鑑
通識教育自我評鑑之評鑑結果採認可制,評鑑結果為「有條件通過」或「未通過」者,應於自我改善期間結束後,辦理追蹤評鑑或再評鑑。追蹤評鑑或再評鑑辦理流程,依評鑑實施計畫辦理。「有條件通過」之受評單位,於追蹤評鑑時,須針對委員建議限期內改善事項撰寫自我評鑑追蹤管考結果表,評鑑委員得由前次評鑑委員擔任;「未通過」之受評單位,於再評鑑時,應針對所有評鑑項目重新撰寫自我評鑑報告書,評鑑委員須重新遴聘之。
十三、評鑑結果之運用
本中心之自我評鑑結果,作為本中心暨所屬單位之協助改善或策略規劃與發展依據。
十四、教育訓練與研習
各單位參加自我評鑑之校內人員(含教師及行政人員),應定期參與校內外舉辦之評鑑課程與研習。
為提升各受評單位評鑑規劃、管考人員專業知能,本中心各單位參與自我評鑑(或評鑑)之相關業務人員,評鑑年度的前兩年內,參與至少6小時之研習課程。
十五、其他
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依「國立中央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為準。
十六、公布實施
本辦法經總教學中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並報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